大型国企央企违背契约精神,以各种手段盘剥施工方,历来是无数工程老板深恶痛绝又无可奈何的痛点之一。
2014年1月,云南个旧籍工程施工老板杨小龙经朋友介绍,承接了云南玉溪市东片区暨三湖生态保护水资源配置应急项目中的输水主、干道临时施工用电设计安装工程。由于工期催得太急太紧,在简单的口头约定后,杨小龙就应甲方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十四冶)要求,带着施工设备和90名工人进场施工。可进场后才发现,甲方连最基本的施工图纸都还没有,管道线路都还没有定下来,由此耽误了一周的时间,给杨小龙造成了十万元的损失。
此后,杨小龙应十四冶的要求,一边施工一边搞设计,在垫资50万委托专业公司做设计,垫资10.5万为十四冶购买了一个35KV变压器的同时,还应十四冶要求不惜花高价去订购材料和设备,因当时系过年期间工厂及员工放假,杨小龙不得不花费更大的代价去高价订购材料,由此又让损失了十多万元。
直到2014年2月28日,杨小龙才以云南水电十四局昆华建设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的资质,与甲方十四冶签署了正式的《专业分包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总价以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经造价、审计部门审定金额作为结算价。杨小龙提及之前造成的损失问题时,十四冶称,“不怕,只要你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施工,之前造成的损失会一并结算给你”。
2017年10月27日,杨小龙与甲方十四冶进行了正式的结算,经审计机构结算后认定,十四冶需支付杨小龙工程款1162万元,扣除前期已支付的870万,尚需支付剩余工程款292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该工程尚未进行正式施工时,甲方十四冶负责该工程的指挥长蒋某就安排了一家叫云南一山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来与杨小龙进行对接合作,一山公司在没出一分钱一分力的情况下,分三次从杨小龙处拿走好处费90万元。
这是赤裸裸的利益输送,但杨小龙为了工程能顺利施工,咬牙答应了对方明目张胆索要好处的行为。
但让杨小龙没想到的是,十四冶除了个别领导赤裸裸的索要好处外,还公然违背合同约定,理直气壮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无情的盘剥。
工程款经审计机构结算出来后,杨小龙找到十四冶要求按合同约定结算剩余工程款,但遭到十四冶的拒绝。理由是要扣除工程总价的11%作为融资费,扣除5%作为管理费,两项费用需扣除186万元。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早有明确规定,BT工程融资费由建设方承担,不能转嫁给施工方。十四冶此举,不是明目张胆的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盘剥施工方吗?而且,杨小龙在自行承担了40万元的税费后,十四冶扣除工程款总价5%的行为,更是赤裸裸的违规。
杨小龙不堪忍受十四冶公开违反合同并进行违法盘剥,于2019年8月将十四冶告上了法庭。
诉讼期间,十四冶让杨小龙撤诉,称有什么诉求可以双方坐下来好好谈。但杨小龙仗着《专业分包合同》有着明确的条款规定,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乙方需承担所谓11%的融资费和5%的管理费,由此拒绝了十四冶的要求。
然而,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颠覆了杨小龙的认知。
2019年11月8日,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令甲方十四冶只需支付乙方杨小龙剩余工程款47.26万元。
华宁县人民法院做出的这个判决结果,变相支持了十四冶的违约行为,不仅支持了甲方十四冶扣减工程总价11%的融资费和5%管理费的诉求,还判令扣减乙方40万的税金。
在杨小龙看来,这个判决结果实在太奇葩了。
法院判令甲方扣减违法收取的11%融资费和5%管理费就够奇葩的了,更奇葩的是在乙方杨小龙已经向税务部门缴纳了40万税金的情况下,居然判令甲方还要扣减乙方40万税金,十四冶还充当起二次收税的角色了吗?
杨小龙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4月6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依照双方签署的《专业分包合同》驳回了甲方十四冶的一切诉求,判令其在判决之日起支付乙方杨小龙工程款270万,并按年利率4.75%支付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此后,在法院的监督下,杨小龙顺利拿到了工程款及利息共计320万元。
让杨小龙再次没想到的是,这笔工程总价款16%的融资费和管理费及利息,两年后又被逼着吐了出来。
原因是甲方十四冶不服二审法院的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诉后,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而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的判决结果,推翻了自己之前做出的终审判决。
2021年8月2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支持甲方扣除总价款16%的融资费和管理费及利息的诉求,驳回了扣减40万税金的诉求,判令十四冶应支付杨小龙工程款87.5万元。
也就是说,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再次支持了十四冶违反合同对施工方进行盘剥的行为。
杨小龙不服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2021年12月10日,玉溪市检察院召开甲乙双方和有关单位参与的听证会后,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决定提请抗诉,已于2022年1月18日报请云南省检察院进一步审查”的决定。
2022年8月8日,云南省检察院驳回了玉溪市检察院的抗诉请求,做出了“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2023年2月,迫于各方面压力,杨小龙退还了甲方16%的融资费、管理费及利息229万元。
杨小龙称,在这项工程中,他为工程前期的损失费、垫支的设计费、应甲方要求利益输送的好处费,非法扣减16%的融资费及管理费等方面,共计损失了四百多万元,真是一个让人欲哭无泪的结局。
杨小龙从多个渠道了解到,十四冶与施工方的法律诉讼,近年来至少已经发生了几十起以上,而每一起诉讼的背后,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十四冶以总包方的强势地位,通过各种方式盘剥施工方利益的问题。
作为一家大型知名国营建筑企业,本应为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契约精神树立一个典范,为什么十四冶在这方面,反而成为了一个负面典型?这背后的原因,更应引发社会深思。
正向各级部门进行举报并多方寻求媒体帮助的杨小龙,正苦盼着错误得以纠正的一天。
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