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干警的见证下签署调解协议 张帆 摄
2018年,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建筑公司合作开展某大楼改造工程,施工完毕后经确认,工程款总额为297821元,被告支付237966元后,尚欠53855元未支付。经多次催讨,被告仍拒绝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称因原告所做工程存在一定问题,多次要求原告返工未果,后又请其他施工团队返工,未支付的工程款理应扣除,双方因此争执不下。
法院干警经多次组织协调,从法理和情理角度为双方当事人释明法理,被告了解到原告从贵州来三明打工,实属不易;原告也坦言自己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在法院干警的不断努力下,双方最终在庭前握手言和,被告承诺在春节前一次性支付工程款4.8万元,矛盾纠纷自此有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