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青岛晶城公司)承包了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山东宝都公司)开发项目中的精装修工程。工程结束后,青岛晶城公司就工程结算值多次与山东宝都公司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特诉讼至黄岛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山东宝都公司支付工程款4440669元及利息,并赔偿损失420000元。本案经过一审二审,青岛晶城公司最终获赔工程款及利息。
工程结束后对结算值不认可
2013年7月18日,青岛晶城公司(乙方)与山东宝都公司(甲方)签订《宝都亚德里亚海湾二期会所精装工程合同》,约定青岛晶城公司承包山东宝都公司的宝都亚得里亚海湾二期会所精装修工程,施工范围为亚得里亚海湾二期会所经双方确定的施工界面、施工图纸、清单报价范围内的精装修工程施工及保修;结算方式为清单范围内单价包死(清单不含的部分另行协商,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进入结算)。
合同签订后,山东宝都公司于2013年7月11日向青岛晶城公司发出开工通知书,青岛晶城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3年11月2日,青岛晶城公司就会所一层钥匙进行了交接,2013年12月6日会所一层验收合格,2014年12月10日会所二层验收合格,2014年12月25日青岛晶城公司就会所二层钥匙进行了交接,山东宝都公司先后向青岛晶城公司付款120万元。
其后,青岛晶城公司与山东宝都公司就工程结算值多次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青岛晶城公司向黄岛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山东宝都公司支付工程款4440669元及利息,赔偿损失420000元。
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黄岛人民法院根据青岛晶城公司的申请,委托山东大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位于青岛西海岸新区银沙滩路3号的宝都亚得里亚海二期会所一层、二层精装修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2018年6月8日,该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青岛晶城公司施工的宝都亚得里亚海湾二期会所一层、二层精装修工程确认造价4292558.20元,争议造价215520.91元。
但是山东宝都公司对鉴定意见部分内容提出异议。
黄岛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后认为,青岛晶城公司与山东宝都公司签订的《宝都亚德里亚海湾二期会所精装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成立且生效,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
青岛晶城公司进行了涉案工程的装修施工,该工程于2014年12月施工完毕并进行了交接,山东宝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青岛晶城公司支付工程款3233634.74元,对于超过该数额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青岛晶城公司主张山东宝都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6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青岛晶城公司要求山东宝都公司赔偿损失42万元,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33634.74元;支付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以人民币3233634.7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支付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用31302元。
山东宝都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山东宝都公司因不服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法院委托专业机构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不符合实际情况,一审判决不支持山东宝都公司提出的鉴定异议,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并提出青岛晶城公司应该按照合同附件一的约定,在采购限价材料时向山东宝都公司提报限价材料批价单,得到批价后才能采购。但青岛晶城公司未履行上述手续,导致鉴定报告中此部分材料与正常市场差价费用为20万元;鉴定报告中列出的争议项目部分21万元,青岛晶城公司根本就没有实施,不应计入结算等主张。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山东宝都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予以支持,并依法改判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33634.74元为支付工程款3231407.53元。
将支付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以人民币3233634.7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改判为支付利息(以人民币3231407.53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其余判决维持不变。信网记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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