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 记者董柳,通讯员全小晴、孙欣
今天(6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十大典型案例。据悉,这是广东高院近三年来,发布的第五批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维护企业家人身安全、保护民营企业业务资源、保护民营企业在先权利、引导公司治理规范化、妥善化解政企债务纠纷、盘活民营企业有效资源、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保护民营企业公平竞争权、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等十个方面,其中保护民营企业业务资源、保护民营企业在先权利、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典型案例属于首次发布。
在锦城公司诉某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某教育局于2011年1月以BT投资方式就该区华侨中学扩建改造工程向社会企业单位公开招标,最后确定锦城公司为投资及施工单位,并于2011年4月22日与其签订投资建设合同。该工程验收合格并移交某教育局使用,但某教育局未依约支付工程款项1600余万元,也没有制定一个还款计划,经锦城公司发函催还后,仍没有实质性回应。锦城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教育局支付工程款项及利息。
惠来县人民法院认为,某教育局没有归还涉案工程投资款,使得锦城公司遭受损失,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付逾期利息。而某教育局提出应该在工程款项中扣除5%的质量保修金,法院予以支持。2017年5月,依法判决某教育局给付锦城公司工程投资款1500余万元及其逾期利息。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本案在执行中,锦城公司与某教育局签订了《存量政府债务置换确认书》,同意在存量政府债务置换中予以解决,该市财政局逐级上报有关部门落实解决。2018年8月,经多次协调推进,上述额度及资金到达财政部门,锦城公司收到财政局拨付的偿债资金后,与某教育局解除相应债权债务关系,案件顺利执结。
法院表示,本案是法院依法妥善解决机关单位与民营企业债务纠纷的典型案件。法院通过判决某教育局依约向锦程公司支付工程款项,并在执行过程中善于运用调解手段促进执行和解,坚持对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的原则,遵循法律的公平正义,既平等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政府机关成为“耍赖”债务人,树立了政府机关的权威,有效促进各类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良性发展,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编辑:白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