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监管:更利于保障工程质量?
信息来源:googvv.com 时间: 2013-08-29 浏览次数:1216570484
南方日报讯 (记者/辛均庆 实习生/梁欣莹 唐婕 通讯员/任宣)“广东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先行省份,应当根据省情实际,"授权"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程质量监管,而不仅仅是"委托"。”在昨日的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立法论证会上,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测总站副站长马伟民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苦于无权,很多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未能得到及时制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该接受授权而不是委托,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管的职责。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委托”与“授权”的争论。
实操方委托监管手续繁琐、时效性差
国务院出台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委托与授权一词之差,在工程质量监管中有那么大的出入吗?
马伟民解释,由于是委托关系,手续繁琐,时效性差。在监督检查中,有时候发现了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进行处罚,但苦于无权,需要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致使很多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得到制止。
他指出,很多具体工作是质量监督机构做的,但按照委托关系,该机构又不负责任,而由行政机关负责,容易导致我们的质量监督机构渎职或不履职。假如是授权的话,责任由质量监督机构自己承担,它就理应做好相应职责。然而,这些年来出现的渎职行为,很多抓的是监督人,而没有追究委托人的责任。责任不清,影响监督执法的效用。
作为另外的实操方,省交通运输厅质量监督站站长田碧峰赞同“授权监管”。他说,没有授权就没有执法地位。既然要求设立质量监督机构,就必须要授权,这个机构才能管好。现实情况下,在委托阶段,即使监管出了问题要处理主管部门,但主管部门本身并不清楚具体情况,怎样处理事情才好?处理不了。
“我认为思想应该更解放一点。”马伟民说,2006年8月黑龙江省人大出台的相关条例,就规定了法规授权;2009年11月,陕西省出台的条例也改为授权。从实际实施的角度来讲,授权确实有利于管理。但目前广东现有147家质量监督机构,无一例外未得到授权。
专家方质量监督机构或承担不了行政赔偿责任
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林振华则不赞同这种提法。他认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行政委托的方式更为适宜。“若直接授权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赋予其行政职权,涉及到行政赔偿时,该机构恐怕承担不了赔偿责任,在诉讼案件上就难以保障公民利益。”
立法咨询专家张伟群也表示,行政委托和行政授权的区别很大,行政授权从法定依据、后果、方式上都不同,授权是给予行政主体的职权,被授权方将独立承担法律后果,委托则还是以行政机关名义来行使,责任仍由行政机关承担。目前,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上不具备授权条件。
马伟民表示,住建部对“授权”是持鼓励态度的,自己提出的建议不是为了自己的部门利益,也不是为了个人利益。假如把委托改成法规授权,可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有利于及时处理工程的事故纠纷,也体现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当中的政策制定与执行分离的的思路。
论证会上,有专家认为目前建设行政主管单位在建设工程上行政干预过多。立法咨询专家张伟群表示,要简化行政审批,简政放权,减少行政许可,不能为了加强监管,而随意增加行政许可。立法咨询专家颜雪明表示,立法应当摒弃行政机关主导的模式,避免把立法变成行政机关扩大权力、干预市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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